双方合作期间,为了更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维护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双方关系良好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为谋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及其他合作的利益,乙方或乙方单位工作人员或乙方通过第三方给予甲方员工及甲方员工利害相关人的一切物质及精神上的直接或间接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 不正当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物质性利益是指能够直接用金钱价值加以衡量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贿赂、私下佣金、借款、实物、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如:消费卡/券、提货券、购物卡、换购券、充值卡、交通卡、电话卡、各种话费的充值或其它可供使用或消费的充值、储值卡及其它形态的有价礼券或证券等)、支票及财产性权益、旅游、宴请、免费消费。非物质性利益是指难以直接用经济或金钱价值加以衡量的能满足人们需求和欲望的精神利益和其他不正当利益,是物质性利益以外的权益、优惠、便利以及其它好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解决住房机会、迁移户口、调动工作、提拔职务、安排
出国留学、享受免费的服务等方面的利益,以及给予荣誉、名誉、称号、资格、地位、特权。
第三条 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及其利害相关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
(2)乙方的股东、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合作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系甲方员工或其利害相关人员的,应在合作前以书面方式如实、全面告知甲方。(3)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不得允许甲方员工及其配偶持有或由第三方代持有乙方股权(但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且低于发行在外 5%的权益、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无实际控制权的基金、或通过受益人非本人或利益代言人的信托方式持有的股份除外),亦不得聘用甲方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外包服务、兼职、咨询顾问等其他形式)。
(4)乙方不得
雇佣甲方辞退的人员或自甲方主动离职不到 1 年的人员对接甲方业务。
第四条 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 方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或者支付合作期间订单(合同)金额的 50%作为违约金,两者以高者为准。乙方应于甲方发现违约行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如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
同时,乙方及其实际控制、代理的或协助乙方业务的公司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即为永不合作的供应商。
第五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和/或第(3)款、第(4)款之规定,除应根据上述第四条承担违约金,乙方还应将因此行为所得的全部收益支付给甲方。乙方应于甲方发现该等违约行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其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从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六条 对于乙方,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发生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示行为的,如果主动向甲方提供有效信息,甲方将与乙方继续合作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于上述情形的处理甲方有完全的判断权和自主权,乙方认可并自愿接受处理结果。
第七条 若乙方有知悉/怀疑甲方员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欢迎与甲方内控合规部联系。信息提供者提供的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信息一经查实,甲方将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给予信息提供者 5000 元至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奖励或相应广告、促销等资源类奖励(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5000 元)。
甲方设定专用邮箱接受乙方的投诉ylsc@etwod.com。甲方会对所有信息提供者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