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售经营者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龙巅平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第六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网络零售经营者信息披露,是指龙巅平台在官方APP相应位置建立的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龙巅商城/品牌圈业务的水族公司等进行信息公示,以便社会公众更方便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零售经营者,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水族公司和水族专业机构。
第四条 网络零售经营者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五条 开展零售经营业务的机构是互联网零售信息披露的主体,指龙巅APP平台,具体履行互联网零售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三章 披露内容
第六条 龙巅商城商户在店铺内披露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商城店铺昵称;
(二)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有效期,营业执照所在地、经营范围;
(三)开店时间、办公地址;
(四)客户服务;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电子商务法及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龙巅品牌圈商户在品牌圈披露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品牌圈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该品牌商线下代理门店入驻信息;
(三)代理门店介绍、店铺主营服务、地址、客服联系方式。
第四章 披露工作流程
第八条 各开展龙巅零售业务的机构按照商务厅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九条 各开展龙巅零售业务的零售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机构介绍、零售产品,便于零售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条 各开展龙巅零售业务的零售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应提前公示。
第五章 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一条 龙巅各零售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各开通龙巅零售业务的机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龙巅平台的工作对接及信息变更的及时沟通与更新。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零售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零售公司全权负责。
第十四条 如开展龙巅零售业务的零售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零售消费者利益的,按照龙巅平台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